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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415]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报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电监办函[2006]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电力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3]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对电网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15‰收取;对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22‰收取。
  二、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时间:2008-11-15 15:26:0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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