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收养法类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可以办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孙子女为养孙子女公证的复函 |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文 号:[95]司公函024号 发布日期:1995-4-8 执行日期:1995-4-8
山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今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能否办理收养孙子女公证的请示》函悉。经研究,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没有子女和孙子女的当事人,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孙子女申办收养公证的,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收养孙子女公证。关于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比照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处理。 |
时间:2008-11-14 16:10:41 点击数:0 |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
下一篇: 司法部关于在涉外收养中严格审查和办理公证的通知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