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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澳大利亚公民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 |
发文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文 号:民办函[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1-7 执行日期:200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中国收养中心: 经民政部与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协商,双方就中澳两国的收养问题达成谅解,澳大利亚公民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收养中心可以受理澳大利亚公民来华收养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澳大利亚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的登记。 |
时间:2008-11-14 15:46:3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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