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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民政部关于开展国内公民"事实收养"调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发[2000]77号

发布日期:2000-3-24

执行日期:2000-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国内公民"事实收养"问题,是一个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贯彻实施,经研究,决定对国内公民"事实收养"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通过调查掌握国内公民"事实收养"情况和有关数据。

  二、调查内容

  (一)"事实收养"的数量,其中符合新收养法条件的有多少,不符合新收养法条件的有多少;

  (二)收养家庭的情况(包括收养人收养孩子时的年龄、子女、职业、健康状况、收养时间、收养人的户口种类等);

  (三)被收养儿童情况(来源、被收养时年龄、身份及健康状况、是否已入户口等);

  (四)收养人是否符合新收养法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种类(未达法定最低年龄、有子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私下收养的原因;

  (六)所调查区、县(市)的面积、人口(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各占多少)经济发展水平。

  三、调查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分别选择一个市辖区、一个县、一个县级市进行调查。

  四、调查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2000年8月31日前完成调查;9月30日前,完成对调查数据的处理、分析,并根据抽样调查作出全省"事实收养"情况的测算;10月31日前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民政部。

  五、组织实施:调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附件:一、《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略)

  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略)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略)

  四、公证书格式(略)

  五、新式《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式样(略)

时间:2008-11-14 15:42:2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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