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收养法类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文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文 号:民电〔2008〕80号 发布日期:2008-5-20 执行日期:2008-5-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许多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纷纷咨询收养灾区孤儿事宜。为解决目前各地答复口径不一致,具体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工作,配合抗震救灾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民政部门要指派熟悉收养业务的同志,严格依照收养法律法规解答,同时指导本地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对要求收养灾区孤儿的,应表示感谢,并说明灾区孤儿已由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因抗震抢险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仍在进行,孤儿身份正在核实,尚不具备办理收养的条件等原因,灾区民政部门将待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后,尽早开展孤儿收养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 |
时间:2008-11-14 15:29:13 点击数:0 |
上一篇: 常州市收养登记办法
下一篇: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