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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陕西、重庆等地学校相继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通报
 

发布单位:教育部

文      号:教体艺厅[1999]8号

发布日期:1999年09月29日

生效日期:1999年09月29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陕西、重庆等地学校相继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通报


  新学期开学以来,陕西、重庆等地学校及幼儿园相继发生数起食物中毒事件。9月7日,陕西省铜川市青年路小学的学生,因食用集体早餐,造成160名学生、9名教师食物中毒;同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约130名学生因食用晚餐而致食物中毒;9月9日、9月15日,西安市631研究所幼儿园、西安市莲湖区几所中小学因食用集体早餐分别发生食物中毒;9月8日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周家坝流水村贝贝幼儿园(系家庭幼儿园)的26名儿童因食用混有亚硝酸盐的午餐,而发生食物中毒(其中2名儿童死亡)。这一系列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反映出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对学校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疏于管理,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事件,不仅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严重的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了使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地区和学校吸取教训,促进各地学校对食品卫生的重视,进一步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的管理,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在学校的发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特对以上事件进行通报,并重申以下规定: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配备专人分管学校卫生工作;每学期应定期深入学校了解和检查有关学校卫生工作情况,尤其要对学校饮食卫生、环境卫生等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并主动争取卫生部门对学校集体用餐、环境卫生的监督指导。
  2、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工作。
  食堂炊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炊管工作。
  食堂采购人员及分管订购学生集体餐的人员要切实树立食品卫生意识,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严禁学校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订购集体用餐食品。
  食堂炊事人员应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学生用餐,不得向学生出售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学校食堂在无保鲜设备的情况下不得出售隔夜食品。隔顿(夜)食品必须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处理后,方可继续出售。
  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作凉拌生食菜肴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食堂必须保持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有害生物及其滋生条件。学校自办出售食品、饮料的摊点必须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采购和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学校炊管人员加强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方面的培训。要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使之懂得营养与食品卫生方面的知识,增强食品卫生方面的防范意识。
  4、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以及识别腐败、变质食品的能力,并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5、加强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救治发病人群,保护易感人群,力争把中毒事件或传染病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事件或疫情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时间:2008-04-16 16:19:5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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