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国家保密法类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内蒙古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关于"四五"普法期间继续深入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 |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字[2001]228号 发布日期:2001-11-9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使用联运发票运费填开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3]9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格式是1990年由国家计委生产调度局审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下发的全国统一式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规定,省局无权对其式样进行修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该发票新式样前,作为涉及国、地税部门管理范畴的票种,各级国、地税部门应按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使用工作。请你局与国税部门协商解决,保证联运企业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托运企业拒收符合规定发票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规定进行处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
时间:2008-11-13 10:31:30 点击数:7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