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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 国家保密局 文 号:国粮办联[1995]161号 发布日期:1995-6-26 执行日期:1995-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商业厅、商务厅、管理储备局)、保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国家保密局修订了《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现予发布,请转发到各基层粮食单位,并认真执行。 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为了确保我国粮食流通工作国家秘密的安全,促进粮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粮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全国粮油储备总规模、实际储备量和分布情况以及相应的资金数额; 2.尚未公布的全国粮油购销价格调整方案; 3.全国"506"、"甲字"储备粮油的中长期储备计划和实际储备数量以及相应的资金数额,储量分布情况、年度军供计划(包括调拨计划)及统计资料; 4.局部地区战时及意外事件所需的军供粮油调拨计划和调运数量。 (二)机密级事项 1.全国粮油流通工作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供求平衡计划; 2.全国专项储备粮油库存数据及其统计资料和相应的财务资料; 3.尚未公布的省级粮油购销价格调整方案和实施办法; 4."506"、"甲字"储备粮油的动用、轮换安排(包括出入库通知),军供粮油的季度、月度计划及统计数据; 5.全国战备粮油储备年度计划; 6.全国粮油年度进出口意向和计划; 7.涉及到部队实力和市场的粮油供应数量及统计资料; 8.重大的国际工程招标前的标底资料。 (三)秘密级事项 1.全国专项储备粮油收购、调拨计划及其统计资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油年度进出口意向和计划;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粮油流通、储备发展计划和年度平衡计划及储备粮油库存量及其统计资料; 4.专项储备粮油的动用、投放市场计划和轮换计划及其出入库通知; 5.全国粮油仓储设施及粮情统计资料,全国粮油储备库规模及网点分布总体情况; 6.全国及各省粮食财务会计报表; 7.有关战备粮票的资料。 第四条 有关粮油流通和储备科技方面的国家秘密,按国家科委和国家保密局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关通信保密机、密钥及其技术资料方面的国家秘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粮食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事项,应依照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其密级。 第七条 粮食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一)各个国家粮油储备库的国家粮油库存情况和统计资料; (二)全国及各省粮食财务计划和经济活动分析资料,基建计划、投资计划、统计资料及设计任务书批文; (三)全国及各省救灾粮计划安排; (四)全国粮油收购、销售、调拨计划及其统计资料; (五)粮食部门掌握的一般粮情动态; (六)内部参阅的各种资料; (七)正在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干部任免意见; (八)由县以上粮食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1991年11月4日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严格保守粮食储备工作国家秘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粮油工作中国家秘密项目一览表。(略) |
时间:2008-11-13 10:28: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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