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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等

文    号:[89]教密字001号

发布日期:1989-12-13

执行日期:1989-12-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教委制定了《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现予下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予执行。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一条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区(市)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

  (二)全国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来华人员计划、名册,双边和多边交流项目及协议(含备忘录),在国外留学人员中特殊人员情况及其处理意见;

  (三)全国性学潮和秘密结社情况及防范、处理措施;

  (四)国家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不包括已公布的专利),高等学校的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高等学校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的保密工程配套科研项目及其科研工作进程;

  (五)尚未公布的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统计数字、年度计划、发展规划。

  第二条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

  1.全国性学潮和秘密结社情况及防范、处理措施;

  2.国外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情况及其处理意见;

  3.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秘密级事项

  1.地区(市)级以上高等及中等教育统一考试前的命题工作和人员的有关情况;

  2.全国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和在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

  3.来华人员的计划、名册和尚未公布的双边和多边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4.尚未公布的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统计数字、年度计划及发展规划。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的密级划分,按项目所涉及的业务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一)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

  (二)教育中尚在酝酿、讨论而未作出正式决定并公布实行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89年12月13日起生效,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4月制定的《机关保密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保密范围同时废止。

时间:2008-11-13 10:21:5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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