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综合 |
劳动部关于一九六三年职工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1963年8月3日(63)中劳薪密字第1号) 为了有利于做好今年的职工升级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一九六三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对一九六三年职工升级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对所属厅、局,所属专署、市、区和所属单位分配职工升级面和升级增加工资指标的时候,应当在不超过国家分配给本地区、本部门总的升级面的范围内,按照工人和干部升级面区别对待的具体规定(即工人和十八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百分之四十,十七级至十四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为百分之二十五,十三级至十一级行政干部升级面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级以上行政干部不升级,对于相当于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的科学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不要完全按此限制,升级面可以稍大一些,其中相当于十级以上的也可以个别的升级),来进行分配。这样,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总的升级面将会略小于百分之四十。在分配使用过程中,本地区、本部门的升级增加工资指标有多余时,应当调剂到其他既定的调整工资项目中使用,不得用于扩大升级面;本地区、本部门的升级增加工资指标不足时,可以在本地区、本部门提高工资水平部分的工资计划指标内调剂解决。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好坏等具体情况(包括工资水平高低、尽先升级人数多少等),对所属厅、局和所属专署、市、区的职工升级面进行必要的调剂,增减的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内的,可以自行决定;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报告国务院批准。但在调剂以后,不得超过本部门、本地区按照工人和干部升级面区别对待的具体规定分配的总的升级面。
三、今年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升级面和升级增加工资指标分配到基层单位后,各基层单位应当按照上级分配的升级面以及工人和干部升级面区别对待的具体规定进行升级工作。在实际执行中,本单位的升级增加工资指标有多余时,其实际达到的升级面不得大于上级分配的升级面;本单位的升级增加工资指标不足,不能够达到上级分配的升级面时,企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提高工资水平部分的工资计划指标内调剂解决,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可以报请上级调剂解决。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计算职工的升级面时,应当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五、各基层单位在进行升级工作中,计算本单位升级面的基础人数时,应从一九六三年八月份实有职工人数中,扣除下列几项职工人数:
六、各基层单位在按照上级分配的升级面进行职工升级的时候,不得将工人的升级面调剂给干部使用,也不得将十八级以下干部的升级面调剂给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干部使用。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的报告中已经明确,对于没有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其他干部,相当于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的,是按照工资款数来相当还是按照干部条件来相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后,中央各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除铁路运输企业、航运企业及其他跨省的中央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中央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外,其余的都应当按照地方的决定办理。
八、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的报告中已经明确,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对于相当于十七级和十七级以上的科学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不要完全按此(指行政干部十七级至十四级升级面百分之二十五,十三级至十一级升级面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级以上不升级)限制,升级面可以稍大一些,其中相当于十级以上的,也可以个别的升级。在具体执行中需要照顾时,其升级面可以比同级行政干部的升级面大百分之五左右;在一个单位内,科学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的升级面还可以统一安排使用。教学、文艺、编辑人员,也可以比照这一原则办理。 九、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于调动工作后工资未予变动的职工,应当结合职工升级工作,按照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给他们升级和重新评定工资等级。升级和重新评定工资等级所增加的工资,都在各基层单位的升级增加工资的指标内解决。
十、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对于没有统一工资标准的新建企业、合并企业,可以比照当地同类生产性质、规模相当的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拟定该企业的工资标准,然后,各基层单位再按照新拟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升级。对于没有统一工资标准的公私合营企业,也可以比照上述办法办理,但应同时考虑这些企业的原来工资水平和生产特点等情况。 十一、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各基层单位对于已经达到本工种最高工资等级的工人,不得突破等级线进行升级。但是,对于工作繁重、现行工资等级线的最高工资等级在三级和三级以下的装卸工人和搬运工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可以考虑将他们的最高工资等级提高一级,然后,各基层单位再按照提高等级后的工资等级线进行升级。提高工资等级线的方案,应抄送劳动部备案。 十二、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对于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原则上应该按照其升级后所增加的工资相应地抵销其保留工资。
十三、在今年职工升级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于在职工人数以内(包括编内、编外)的下列职工,其升级问题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十四、凡是在今年八月份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升级工作一律由调出单位负责。对这些职工如果需要补发工资时,在调出单位的工作期间,原则上仍由调出单位负责补发;调到新工作单位以后的期间,由调入单位负责补发。 |
时间:2008-11-12 15:52:40 点击数:0 |
上一篇: 劳动部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 劳动部关于协助聋哑人就业的通知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