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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用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公证书事的通知 |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8]司公字第106号 发布日期:1988-11-9 执行日期:1988-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为改善公证机关办公条件,统一公证书字型,延长公证书保存期限,我司曾于今年一月四日以(88)司公字第1号文了解各地公证机关使用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公证书的情况。现经过调查研究,决定公证处可以使用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公证书,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字型必须选用3号仿宋体; 2.打印机必须选用撞针式; 3.装订在一起的几份公证书,必须使用同一种打印方式,同一颜色色带。 公证处可以根据本处的实际情况,选购符合前二项要求的电子打字机或计算机。 |
时间:2008-11-11 16:53:3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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