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公证法类 |
关于借款合同公证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87]建总办字第39号 发布日期:1987-8-21 执行日期:1987-8-21
建设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桂建投字(87)第18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单位公证费支出可在"待摊投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中列支;建设银行经办行的公证费支出,按现行规定,应在"业务费支出--公证、鉴证费"中列支。 二、司法部正在研究修改现行经济合同公证收费标准,将于近期下达。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公证费如何收取,以司法部正式文件为准。 |
时间:2008-11-11 16:40:26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