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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事的通知 |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7]司公字第20号 发布日期:1987-2-13 执行日期:1987-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中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由选派单位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的规定,公证处应受理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的申请。在办理时应注意: 1.根据国家教委意见,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各选派单位与出国留学人员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具体情况自行拟订。公证处可帮助完善协议的条款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但公证处只证明协议双方在协议上的签字属实。 2.出国留学协议书一般需附译文。 请通知所属公证处,办理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司。 |
时间:2008-11-11 16:36:3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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