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公证法类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律师调动工作后其律师资格应予保留的批复 |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日期:1984-7-11 执行日期:1984-7-11
青海省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厅公证律师处(84)青司公字第1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律师调往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工作后,其律师资格是否保留问题,我们研究认为: 一、律师调往检察院、法院和我部有关文件规定不宜兼做律师工作的单位工作,应按《律师暂行条例》和我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即停止履行律师职务,收回律师工作证,但其律师资格应予保留。 二、律师因工作需要调往其它单位,按《律师暂行条例》和我部有关文件规定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兼职律师,但无需重新审批律师资格。 三、律师工作变动,应报我部备案。 |
时间:2008-11-11 16:26:36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