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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披露内容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五)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 (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七)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一)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 (二)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 (三)网内负荷和大用户负荷的情况; (四)电力供需情况; (五)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网内发电厂送出线的输电能力; (六)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执行情况; (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八)输电损耗情况; (九)国家批准的输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 (十)发电机组、直接供电用户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
(十一)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一)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二)国家批准的配电电价、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三)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 (四)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五)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一)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或者改建发电设备、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 (四)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和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五)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上网电量、年度合同电量和其他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机组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七)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提供调峰、调频、无功调节、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八)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十)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披露方式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相应的披露方式和期限。 (一)电力企业的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信息发布会; (四)简报、公告;
(五)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时间:2008-11-11 07:39:4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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