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2月11日(66)中劳薪便字第56号)
黑龙江省总工会职工接待室: 你室一月十七日来函已由全国总工会职工接待室转给我们处理,经与内务部城市福利司研究后,答复如下: 对于因工负伤于一九六一年以前作退职处理的职工,原负伤部位伤口复发(持有证明)需要继续治疗,因自行负担治疗费用困难而找回来时,可由原所在单位给予免费治疗。上述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退职的也可以按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