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9月10日(65)中劳薪便字381号)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八月三十一日(65)劳薪字第0678号函收到。现简复如下: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