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11月18日(65)中劳薪字第285号)
沈阳市劳动局: 你局九月十日(65)沈劳护肖字第101号关于因工扭伤后查出患有骨结核病应如何处理的函收到。经与卫生部医政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和有关专业医疗单位研究后,答复如下: 骨结核,是骨髓和骨关节部位被结核菌感染而发生的一种常见慢性病。结核菌是通过血液的循环而传播到骨髓和骨关节部位的,并不存在压伤部位易于感染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们的处理原则,即因工扭伤后,查出患有骨结核的职工,其因治疗骨结核停工休养期间,不能按工伤待遇处理,可按病假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