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5月8日(63)中劳薪字160号)
铁路工会哈尔滨区委员会:
3月11日关于学徒工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来函收悉。
你们对于“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学徒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规定的理解,是符合规定要求的。至于在具体执行问题上,一般是按照以下办法执行的。即:因工负伤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比照正式职工的办法办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与正式职工享受同样的医疗待遇,生活补贴照发;满六个月尚未痊愈的,应该休学,休学以后,一般停止享受医疗待遇,并停发生活补贴。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时可以发给丧葬费。对于因工死亡的学徒的直系亲属,可由企业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除此以外,学徒不享受其他的劳动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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