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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57号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作如下补充规定: |
时间:2008-11-06 20:49: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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