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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说明
 

  一、《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医疗价格》)是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国家计委《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

  二、《医疗价格》是目前我省各医疗机构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单独定价的床位、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仅用于医学科研的项目。

  《医疗价格》中的医疗服务项目适用于我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适用于我省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也适用于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

  三、《医疗价格》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计3966项,定价项目3790项。采用五级分类法,其中第一级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每类下可设第二至四级分类,第五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其中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CM)的分类格式,按解剖部位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

  项目分类的基本框架举例如下: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综合医疗服务类    医技诊疗类   临床诊疗类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1               2            3           4 (一级分类)

临床各系统诊疗  经血管介入性治疗   手术治疗    物理治疗与康复

    31                 32             33          34(二级分类)

麻醉   神经系统手术   内分泌系统手术  眼部手术  耳部手术    ......

3301       3302          3303           3304        3305    ......

                                                       (三级分类)

眼睑手术  泪器手术  结膜手术 角膜手术  虹膜睫状体和前房手术  ......

330401  330402    330403     330404      330405         ......

                                                       (四级分类)

330404001 表层角膜镜片镶嵌术(第五级:终极项目)

330404002 近视性放射状角膜切开术

......

  四、《医疗价格》设财务分类、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说明八个栏目。

  1.财务分类

  财务分类码采用大写英文字母。A为挂号费、B为床位费、C为诊查费、D为检查费、E为治疗费、F为护理费、G为手术费、H为检验费、I为其他收入、K为特殊耗材费。患者发生的全部费用随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归类,血费计入其他收入,可另收取费用的医用消耗品和卫生材料计入特殊耗材费。

  2.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设为9位。从左至右第1位为一级分类码,第2位为二级分类码,第3-4位为三级分类码,第5-6位为四级分类码,第7-9位为项目顺序码。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无第三、四级分类,分类编码记为“00”。我省规定子项目的识别码分别为 ①、②、③、④......,按子项目顺序列在原项目的后面。

  项目编码框架采用开放式结构,每级分类编码中都预留空位,以备今后增补项目之用。

  3.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西文名称或缩写。

  4.项目内涵

  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使用“含”、“包括”、“不含”三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

  ⑴含:“含”表示在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

  ⑵包括: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⑶不含: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应单独计价。

  5.除外内容

  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具体规定见《可另收取费用的医用消耗品和卫生材料管理目录》)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6.计价单位

  计价单位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

  7.价格

  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分一、二、三类价格,允许在10%的范围内向下浮动。其中: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执行一类价格;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医疗机构执行二类价格;三级丙等医疗机构按二类价格的90%执行;二级乙等及一级甲等医疗机构执行三类价格;二级丙等及一级乙等医疗机构按三类价格的90%执行;乡镇卫生院、一级丙等医疗机构、社区服务点按三类价格的80%执行。

  已评审等级的医疗机构,按相应价格类别收费;未评审等级的医疗机构按相应价格类别的90%收取。

  政府指导价的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

  政府指导价中的“未定”指我省目前尚未正式开展或已淘汰的医疗服务项目。

  政府指导价中的“△”指我省执行二、三类收费价格的医疗机构目前尚未正式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8.说明

  说明指本项目在定价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事宜。在说明栏中注明加(减)金额是指一类价格的加(减)绝对额,二类价格按85%计算,三类价格按65%计算;加(减)金额的百分比是以各类价格为基价进行加(减)价;在说明栏目中注明:“每增加一项收费”是指“项目内涵”中“包括”项目内一个项目按基价收费,其他项目按增加项目规定的价格收取。

  五、关于项目查找的说明

  为精简项目数量,《医疗价格》对于一些服务性质相同且成本相近的项目进行了适当归并。在查找中请注意项目内涵中“包括”的内容。

  对多科室共同使用的项目,《医疗价格》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

  对于临床各系统诊疗类和手术治疗类项目,《医疗价格》不按临床科室列项,请参照国际疾病分类顺序,按照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

  对于两个以上医技科室均可开展的医技诊疗项目,查找时请注意医技诊疗类的说明。

  对于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项目,《医疗价格》没有规定相应价格。医疗机构确需收费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六、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1、在同一项医疗技术服务项目中,由于增加技术难度、增加(或减少)诊疗范围或使用特殊仪器,已按相应比例增加(或减少)了费用。

  2、在同一服务内容中,《医疗价格》不再以设备、试剂的型号和产地分别立项,已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价格档次的方法解决了不同设备和试剂的成本差异。

  3、在第二级至第四级分类中已经注明的公共性“除外内容”,在第五级诊疗项目中不再一一列出。

  4. 在《医疗价格》“除外内容”中已严格界定了可另收取费用的医用消耗品和卫生材料的计费范围,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医用消耗品和卫生材料的管理。

  5、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应提供的不得另行收费的服务、药品、试剂、器械、医用消耗品及卫生材料等均在制定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了这些成本因素。

时间:2008-11-06 20:44:5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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