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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一、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 

  (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二)该规范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可以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 
  (一)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二)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 
  (三)妇产可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 
  (四)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 
  (五)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六)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七)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八)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 
  三、专业名称注释 
  (一)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职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科学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师注册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作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五、《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填写要求: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它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3“拟聘用的科目”和表4“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二)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它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核批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变更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三)医师申请重新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3“其它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 
  (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以上申请审核表后方可填写; 
  (五)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时间:2008-11-06 20:38:4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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