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1月20日(64)中劳薪字24号)
煤炭部: 你部劳动工资司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二日(63)煤劳福便(字第91号来文收悉。经与卫生部防疫司研究后认为:对于患煤、矽混合尘肺病的职工的生活待遇,可以按照患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