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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强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的意见

 

发文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泰政发[2005]2号

发布日期:2005-1-13

执行日期:2005-1-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各级公务员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考核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的意见》(鲁政发〔2004〕37号),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考核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着力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激励和鞭策广大公务员解放思想、干事创业,使全市广大公务员精神面貌明显变化,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为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开展行政行为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特别是对不良行政行为的考核与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把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作为考核的重点;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使考核真正成为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的有效手段。

  二、考核内容

  (一)工作效能情况。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本职业务,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工作效率高、质量好,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等。

  (二)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履行其他公务等。

  (三)服务质量情况。是否具有热情的服务态度,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时限和规范的服务用语、礼仪接办本职业务,接听咨询电话,接待群众来访,主动为基层、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等。

  (四)工作作风情况。是否切实做到为民、务实、勤政,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处理问题、执行公务做到从实际出发,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

  (五)廉洁守纪情况。是否廉洁从政,执政为民,自觉用廉政规定和党纪、政纪约束自己,严格自律,不以职、以权谋私,在执行公务中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等。

  三、考核办法

  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有严重不良行政行为的公务员,随时做出处理;根据平时考核结果,结合群众评议、效能投诉等情况,对公务员行政行为实施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完善考核制度,使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一)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平时考核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和特点,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进行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公务员考核记实档案,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情况,以自我记实和被考核人主管领导审核评定的方法进行,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对行政行为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级监察、人事部门和各部门要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向社会公布,受理对公务员行政行为的投诉与举报(市直各部门设立的投诉电话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监察、人事部门受理的投诉与举报,转有关部门查处。各部门对接转和直接受理的投诉、举报,要认真组织查实,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同级监察、人事部门,由监察、人事部门统一通知投诉人。设在监察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定期向人事部门通报投诉受理和查处情况。

  (三)规范群众评议制度。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对行评中反映的公务员行政行为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结合行评,对承办项目、资金审核审批和证、牌、照核发以及其他热点岗位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专门组织一次社会服务对象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要继续办好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办的公共服务"热线"专题节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场与群众对话交流、倾听意见、解答咨询和受理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考核结果使用

  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使用、奖惩、晋升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一)公务员行政行为良好,群众满意度较高,没有受到举报、投诉或虽受到举报、投诉但查不属实的,年度考核可定为称职等次;行政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可定为优秀等次,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⒈当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和优秀等次的,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⒉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供培训、学习、疗养的机会。

  ⒊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公务员发生不良行政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⒈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

  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损失,受到投诉并查实的,责令其待岗培训,待岗期为3-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

  ⒉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⒊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发生一次者,实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发生3次者,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⒋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损害发展环境,被投诉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投诉2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⒌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⒍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举报2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⒎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严重以职、以权谋私,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一年内被举报2次并查实的,予以辞退。构成违纪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⒏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三)公务员有不良行政行为被举报、投诉并查实的,对其所在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⒈被举报、投诉1人次并查实的,该部门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0%。

  ⒉被举报、投诉2人次以上并查实的,该部门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8%,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所在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四)政府各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和"优秀"等次数额由同级人事部门根据考核情况统一审定。

  五、组织领导

  加强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是规范公务员行政行为、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人事部门要制定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好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工作。各级人事、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确保考核质量。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探索考核监督工作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为在全社会营造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证。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时间:2008-11-06 11:15:4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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