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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3-3-12

执行日期:2003-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在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中的领导和管理水平,强化其运用信息技术与资源的能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的通知》(组通字[2003]1号)精神,决定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广大公务员加深对推进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工作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提高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的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为国家整体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实施电子政务奠定基础。所有公务员要掌握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基础知识和计算机网上办公实务,了解信息安全在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要熟悉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主要目标和任务,以及电子政务工程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二、培训内容

  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基础知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主要目标和任务;电子政务工程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信息安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及网上办公实务等。

  培训教材采用由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规划审定的《公务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读本》。

  三、培训对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四、时间安排

  在2005年底以前将全体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每人参加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

  五、培训形式

  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要发挥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作用。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研讨会,交流会,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种形式开展培训。还可以探索利用社会专业培训资源推进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

  六、培训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对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核,将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七、工作要求

  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的规划和具体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把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作为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的必修课程。要根据公务员所从事的管理领域、职位要求的不同特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结合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工作的实际进程,以县以上机关为重点,推动培训工作的落实。要将开展公务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的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报我部备案。

  联系单位及电话: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010)84228076

时间:2008-11-06 11:08: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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