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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实施方案 |
发文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文 号:民办发[2001]5号 发布日期:2001-4-12 执行日期:2001-4-12
为提高部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结合我部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十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以提高机关公务员法律素质为核心,加强领导,加大力度,不断提高民政工作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推进民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二、基本目标 通过学习、培训,使部机关全体公务员深入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法制的思想精髓,准确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精神实质,熟悉我国宪法、国家基本行政法律法规常识,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专门行政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机关公务员队伍。 三、培训对象 部机关全体公务员 四、培训内容 (一)基本理论知识。主要有邓小平行政法制理论、依法行政基本原理等。 (二)通用法律知识。主要有宪法和公共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三)专门民政行政法律法规。主要为本职岗位工作需要的专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综合司局的干部重点掌握由部颁布的共性规章如《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等。 (四)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安排的其他学习内容。 五、培训形式 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 (一)自学。要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里的统一部署进行。每个公务员年度自学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二)讲座。每年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和其他法律方面的专家开办一些法律讲座。 (三)培训。举办专门依法行政培训班,或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中增加依法行政的内容,或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举办的依法行政培训班。 (四)活动。在部内开展一些学法用法活动,参加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组织的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和竞赛活动。 六、时间安排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学习培训阶段。时间为2001年2月-2003年12月。结合部年度中心和重点工作及有关部门的安排,确定年度学习培训内容,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考试考核阶段。时间为2004年1月-2004年12月。对学习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考试。通用法律法规考试由中宣部、人事部和司法部统一组织;民政专业法律知识的考试由办公厅、人教司组织。 (三)总结评估阶段。时间为2005年1月-2005年12月。对本部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进行总结,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组织管理 (一)部普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机关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 (二)人教司、办公厅、机关党委归口管理部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主要承担编制年度依法行政学习培训计划、组织依法行政培训和学法用法活动、编写民政专业法律法规试题库、对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学习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组织机关公务员专门法律考试、参加相关考试等职责。 (三)各司局负责本单位公务员专门民政法律法规的学习。 (四)参加依法行政培训是每个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公务员要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宣传活动。学习考试成绩要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考试不合格者,当年不得定为优秀。 八、培训教材 (一)《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组织编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九)《常用民政法规选编》; (十)其他上级规定教材。 |
时间:2008-11-06 10:44:0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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