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1998]4号
发布日期:1998-10-13
执行日期:1998-10-13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请示》(京公法字[1998]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对被劳动教养人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
199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