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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延长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质检检函[2003]535号 发布日期:2003-7-8 执行日期:2003-7-8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总局原定今年组织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资格考试,因SARS疫情暴发影响了考试计划,为保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顺利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于1998年2月9日、1998年7月17日和1999年5月31日授予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的有效期统一延长到 2005年5月31日。允许延长资格有效期的人员名单详见《关于公布第三批获得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国检务[1998]29号)、《关于公布第四批获得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国检办[1998]38号)和《关于准予徐文久等168人换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证书的通知》(国检检函[1999]9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要求获准延长鉴定资格有效期的人员认真学习价值鉴定的最新规章,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和规程,确保工作质量。 |
时间:2008-11-04 10:23: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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