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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劳社厅发[2003]18号 发布日期:2003-8-6 执行日期:2003-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确保国家职业标准的严肃性。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各地不得自行组织制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地方标准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于今年9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我部。今年年底前,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论证,确需制定国家标准的,经专家审定后,由我部颁布施行,其他可在当地试行。今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确需制定职业标准时,可向我部申报计划,经论证批准后组织编写,报我部审定后颁布施行。 二、加强国家题库管理,保证命题质量。各地区、各行业在开展鉴定时,凡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应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使用未经我部认定的题库(含试题资源和题库软件)。各地区、各行业已自行开发的鉴定题库,要按照国家题库开发的有关技术要求,经我部认定后,方可使用。我部将加快国家题库开发的进度,进一步扩大国家题库的职业覆盖面。鼓励各地区、各行业按照"统一计划、分步实施、滚动开发、有偿服务"的原则参与开发。 三、加强全国统考工作管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秩序。统考工作严格遵守统一标准、教材、命题、考务管理和证书核发的原则。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负责对承担全国统考项目培训和鉴定的机构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行业组织需要进行专场鉴定的,须向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鉴定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四、进一步规范异地考核工作秩序。各类鉴定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异地考核活动。确需跨省开展考核活动的,须经过鉴定机构所在地和需考核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本省内跨地区开展考核活动的,应由相关两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并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鉴定机构开展异地考核活动进行清理和检查。未经批准开展异地鉴定活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加强地方和行业之间的鉴定工作协调与沟通。坚持职业技能鉴定"条块结合"的原则,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行业部门负责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各地区、各行业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设立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时,应征求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用工种鉴定所时,也应征求所在地相关行业部门意见。 六、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各地区、各行业要完善证书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证书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核发程序。不得超标准收费。各地区、各行业所需证书应及时向我部订购,不得擅自在地区、行业之间购买和调剂。对于私自印制证书、自制地方或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和伪造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必要时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七、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质量通报制度。各地区、各行业要加强对鉴定所(站)的管理,加强鉴定督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质量督导管理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办班、乱考核、乱收费、乱发证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 我部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质量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地区、各行业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使用题库、考务管理、证书核发与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有关工作指标见附件)。同时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010-84201673、84635476,各地区、各行业在公布监督电话时,应同时公布劳动保障部的监督电话。 2003年8月6日 |
时间:2008-11-04 10:07: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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