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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职能的通知 |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1999]067号 发布日期:1999-6-22 执行日期:1999-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法制司: 根据国办发〔1998〕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司法部负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促进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特作如下通知: 一、司法鉴定制度是当代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基础性建设,也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鉴定工作已经倍受社会广泛关注。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予以高度重视,并紧紧围绕建立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国家司法鉴定新体制的总目标,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促进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良性、规范的发展。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精神及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司法部负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包括:研究制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管理与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批登记工作;承办组建国家司法鉴定委员会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组织各专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颁证和培训工作;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履行司法部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能部门的职责。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外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联系部门: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联系电话:010-65205804 65205862 传 真:010-65205825 |
时间:2008-11-03 15:47:3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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