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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无线电通信规则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家海洋局 文 号:国海指发[1992]662号 发布日期:1992-12-22 执行日期:1992-12-22
各分局、海南省海洋局、局指挥中心: 《国家海洋局无线电通信规则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两年的试行和修改,现颁发执行。以往局发与此有关的无线电通信规定即行废止。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局通信主管部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属各级无线电通信主管部门应在93年上半年结合新规定的施行,全面系统地组织一次通规通纪的教育,以巩固我局通信系统贯彻九二年国家整顿无线电通信秩序所取得的成果。 二、执行中如遇有《规定》未尽事项,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在没有规章可依的情况下可酌情处理,并报局通信主管部门。 三、各分局通信主管部门可在此《规定》的原则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四、《规定》中局属各海岸电台表中的频率均为局正式向国际电联登记注册的频率。各分局应组织调试,并于1993年3月1日起使用新的岸台表,如遇问题及时报局指挥中心。 五、关于纳费私人船舶电报和电话的具体规定将另行通知。 |
时间:2008-11-02 21:06:4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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