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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 |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文 号:[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00号 发布日期:2000-6-7 执行日期:2000-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鉴于韩国政府已于2000年5月31日宣布,自6月1日起对进口中国大蒜实行保障措施,这一措施完全没有反映中国大蒜产品出口的真实情况,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条件,明显属于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第7条 规定,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6月7日起,对进口激增的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海关税号85252022)和初级形状聚乙烯(海关税号39011000、39012000、39013000、39019010、39019090)实施暂停进口措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
时间:2008-11-02 20:59: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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