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建函[200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典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典当企业从事典当经营业务的资格凭证,为加强许可证管理,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现就有关许可证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发许可证对象
凡依法设立,上年度年审合格,许可证本年度到期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换发许可证要求
(一)申请换证的典当企业应通过上年度年审,未通过或未参加年审的,不予换发新证,待年审合格后,再予换发。
(二)对于没有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的典当企业,暂缓换证。
(三)凭有效旧许可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旧证遗失的,应由持证人做出书面报告,登报挂失,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经核准后方可换证。
(四)典当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8月20日前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完成备案手续和网上传输的,不予换发新证。
(五)为确保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典当企业基础信息准确,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核对系统中的各项数据,并将核对结果于2007年8月25日前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经核准确认后,商务部将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线打印许可证,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换发许可证程序
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换证工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拟换证企业名单汇总表、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和许可证正、副本交我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从2008年起,每年7月份换发当年到期的许可证。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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