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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
【发布单位】82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2-26 【生效日期】198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少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1983年2月26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废除旧的等级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利用等级、家支、宗教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第九条 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处理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凡本规定未作变通和补充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和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四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时间:2008-04-16 14:47:3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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