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婚姻法类 |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
【发布单位】民政部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发布)
一、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 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二) 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一) 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二) 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一)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 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三) 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五、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未再结婚的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 六、 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释费由本人自理。 |
时间:2008-04-16 14:46:20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