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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稳定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药品和商品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16号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2003-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晋政办发〔2003〕16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委、厅: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关于稳定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药品和商品价格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稳定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药品和商品价格,进而稳定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对打好打赢这场防治非典型肺炎战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强化市场价格管理、监督检查和市场监测工作,扎扎实实做好稳定市场物价的各项工作。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稳定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药品和商品价格的意见
(山西省物价局 2003年4月29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46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管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使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商品价格上涨势头有所缓和,但这只是初步的阶段性效果。为防止价格再次大幅度波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现就进一步稳定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药品和商品价格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的特殊意义,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管理、监督检查和市场监测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成立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组,明确责任人,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要一把手亲自抓,亲自负责,亲自落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
措施到位。全省物价系统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打硬仗的思想准备,要协调一致,整合内部管理机制,把现有力量组织好、调配好,全面动员,做到严阵以待,快速出击。
  二、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控市场动态,认真分析原因,并在第一时间对价格异动作出反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同时要上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省物价局。(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不同的诱发原因,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舆论手段,平抑价格,调节市场,维护市场和社会的稳定。(三)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四)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涉及非典型肺炎新增设的服务和价格项目的制定等工作要坚持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特事特办,提高工作效率。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价格主管部门齐抓共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认真查处囤积居奇、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当传言、谣言引发或可能引发价格异动时,要高度警觉,分析诱发原因;当价格异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矛盾冲突时,价格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政府要求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和预先控制,协助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围绕稳定市场物价,价格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政府要求相关部门积极组织生产、供应、调运、销售等工作,保证市
场供应。
  四、继续加强价格监测分析报告,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预测报告,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责成专人专门负责,切实保证监测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市(地)要实行市场价格动态一日一报制度,确保监测收报渠道畅通。省物价局汇总的全省价格情况,要做到当日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药品和商品价格的重要情况,省物价局要以《要情专报》及时上报省委、省
人民政府,以供省领导决策参考。目前,监测重点是已确定的第一批监测商品50种,以后视情况再增加第二批、第三批监测商品。
  五、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总的原则是,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商品的价格,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依法适时、适度采取必要的价格干预措施,坚决遏制住预防非典型肺炎相关商品价格的过快上涨势头,同时又要保证相关商品正常供给和流通。
  在疫情期间,坚持原则上不出台或暂缓出台提高政府定价(费)的调价(费)项目,以利于社会的稳定。
  对抗病毒药品、提高人体免疫力药品、部分生物制品以及食盐等,凡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医药用品以及相关商品,要依法按照价格干预措施,在生产环节控制利润率,在流通环节控制差价率,在零售环节实行最高限价。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利润率、差价率和最高限价,以利于物畅其流,增加市场供给。
  六、认真做好价格检查相关工作
  要依法制定应对非典型肺炎等突发事件特定时期查处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的处理办法,做好特定时期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对于借防治非典型肺炎之机对过往车辆擅自设卡拦车收取防疫消毒费等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
  各地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确保24小时电话开通,有人值班,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价格检查人员要奉公守法,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地价格举报电话要通过媒体对外公布,方便人民群众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违法线索和接受执法监督。省物价局价格举报电话为(0351)3196335。
  七、认真做好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凡是国家和省就防治非典型肺炎出台的价格政策、措施、办法等,各地都要及时通过主要媒体予以报道,对典型违价案例和模范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好的经营者要有计划地通过媒体宣传,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主动接受记者采访,宣传党和政府的物价方针、政策,同时,要积极宣传报道战斗在一线的价格检查人员的工作情况。
  八、应急预备措施
  (一)必要时继续依法增加对部分非典型肺炎相关商品价格的干预。1、对有货源保障的防治非典药品、器具,制定最高限价。2、对没有货源保障的防治非典药品、器具,采取差率控制,限定利润率。3、对医疗机构、大型医药批发零售企业和相关商品经营企业实行执行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制度。(二)迅速理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渠道,必要时及时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帮助有关生产企业扩大相关重要商品的生产能力,增加市场供应;必要时可动用政府储备物资平抑市场物价;情况紧急时,直接对相关有影响的重要商品在生产环节或流通环节进行财政补贴,稳定市场物价。(三)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已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重要商品,紧急价格干预措施无效时,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列入《山西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时间:2008-10-30 15:56: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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