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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99号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2006-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晋政办发〔2006〕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并实行《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以下简称《日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职责,负起保障当地学校安全的责任,把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之中。要健全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要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和制订防险救灾应急预案,要把危房改造工作和定期排查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改善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周边环境,为加强学校管理、创建安全和谐校园奠定基础。
  二、各级教育、卫生、公安、文化、安监、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交通、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的重大问题,对校园的周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以防事故发生。
  四、严格实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日志》制度。这次印发的《日志》是针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总结各地安全工作经验教训制定的,是学校安全工作日常管理的必要内容,也是发生事故后追究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各学校要逐日如实填写,存档备案,建立台帐。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迅速上报。学校每个月要向县(市、区)教育局报告一次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各县(市、区)教育局每个季度要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学校安全情况。对教育系统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五、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校长一律撤职。凡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解决校舍危房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造成校舍倒塌等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山西省学校安全检查管理日志》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时间:2008-10-28 21:53:2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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