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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筵席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三百元以上(包括三百元),并人均达十五元者,按支付余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第三条 举办下列筵席免税:
    一、台胞、港澳同胞、侨胞、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
    二、外事活动按规定举办的筵席。
    第四条 代征人未代征或者少代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应责成其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代征人在限期届满时负责补缴所欠税款。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代征人代征代缴税额的百分之八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六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白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连同《条例》一并施行。
    1988年11月4日

 

时间:2008-10-28 17:58:3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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