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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强涉军测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测办[200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
  当前,我国测绘市场总体保持健康发展,测绘法规、政策、制度逐步完善,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测绘单位的内部管理尤其是保密管理混乱,部分测绘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保密意识淡薄;一些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致使涉军非法测绘等事件时有发生,给国防军事安全带来隐患。为了加强涉军测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涉军测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各方面对地理信息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活动在新形势下呈现出范围广、覆盖全、比例尺大、现势性强等特点,与国防安全的关系更加密切,测绘活动涉及国家安全隐患的问题日趋突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测绘单位一定要树立国家安全和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深刻认识加强涉军测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完善法规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有效制止非法测绘活动,维护测绘市场秩序。
  二、迅速开展涉军测绘等情况的全面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对本地测绘单位近3年来涉军测绘情况的全面检查,测绘单位要主动开展自查整改。对发生过被军方或者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查扣人员、设备和讯问调查的,测绘单位要将事件经过、原因、处理结果等书面上报所在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专项检查,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制定管理措施,堵塞国家安全漏洞和隐患。
  三、加强对测绘活动的日常监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测绘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强化对本地区测绘活动的监管。测绘单位在项目施测前,必须提前踏勘熟悉测区情况,凡可能涉及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要主动与当地驻军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测绘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军事禁区;测绘人员进入军事管理区的,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的许可。对发现涉军测绘活动的,要配合军方和国家安全部门查清事件原因,确认测绘活动是否涉密,妥善进行处理。
  根据测绘法的规定,测绘单位未经国家测绘局批准,不得在我国领域内与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方式从事测绘活动;测绘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件,必须依法使用、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测绘单位依法从事测绘活动。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雇用外籍员工,从事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的人员要穿着标志明显的作业服装,作业车辆应当粘贴或喷涂明显的测绘作业标志。
  四、加大对涉军非法测绘的查处力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县测绘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和个人。要加强与当地安全、保密、工商等部门的沟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及时依法查办,做到涉密数据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泄密事件原因没有完全查清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处理不放过。今后,凡经国家安全机关查实属于非法测绘的,要依法吊销该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向社会公开曝光,清出测绘市场,触犯国家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测绘单位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结合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保密意识,增强测绘单位及其人员依法测绘的自觉性。各测绘单位近期要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测绘人员依法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保管、提供、使用等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军测绘管理工作,并将本行政区域内涉军测绘活动的检查清理、自查自纠和治理整顿等情况,于2008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时间:2008-10-28 15:57: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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