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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
【类别】婚姻赡养收养继承/赡养抚养收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收养法,掌握收养法的立法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遵守收养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收养问题。 二、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三、收养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收养案件,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适用原审审结时的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 五、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收养法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收养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并搜集、整理典型案例报送我院,以便及时研究总结。 |
时间:2008-04-16 11:30: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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