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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
 

苏劳仲[1997]5号

各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贯彻《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就近、及时处理好乡镇地区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乡镇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员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事处的名称和组成

     办事处统一名称为“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乡(镇)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设在乡镇劳动所。

     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劳动所、乡镇工会、工业公司、司法行政等部门中选聘3至5名工作人员。办事处主任一般由劳动所负责人担任。具体人选由乡镇政府提出,报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任命。

     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省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仲裁员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聘任为兼职仲裁员。

     二、办事处的性质和主要职责

     办事处为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接受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委托行使其部分仲裁职能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常设机构。

     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努力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二)指导本乡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按照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授权的权限,依法处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四)办理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事项。

     三、各乡镇在建立仲裁委员会办事处的同时,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情况,以及协调劳动关系的需要,建立由乡镇各有关部门人员兼职组成的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在乡镇政府领导下调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尤其是协调解决一些重大疑难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会同乡镇政府,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各省辖市请于今年9月上旬将实施情况书面报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处。

    发布日期:19970324

    执行日期:19970324

 

时间:2008-10-25 16:12:0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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