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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苏劳[1998]58号(有效)

各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特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把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作为目前劳动仲裁工作的重点。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尽快立案审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尤其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集体争议,防止突发事件。

     二、要认真、耐心、细致、热情地接待下岗职工的申诉,坚持使用仲裁文明用语。要全面准确地解答下岗职工提出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问题,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坚持服务质量反馈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分流下岗职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要通过公开开庭、仲裁建议书、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及时纠正各种损害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劳动争议处理费要按实际开支收取,不得将与直接处理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开支列入处理费。申诉人是下岗职工的,应免收受理费和处理费。

     五、各地要切实按照《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创"三优"活动细则》的要求,紧紧围绕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转变作风,认真扎实做好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发布日期:19980701

    执行日期:19980701

 

时间:2008-10-25 15:52:1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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