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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争议仲裁监督体制的通知 |
苏劳仲[1997]3号(有效) 各市、县、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法办案是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法律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的保证。为严格执行劳动仲裁程序规定,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全省劳动仲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劳动争议仲裁监督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好立案受理关,凡是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必须予以及时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坚决杜绝该受理而不受理的现象。对该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上级仲裁委员会一经核实,应责成下级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对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有关责任者,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争议,应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认真执行不予受理案件的复议制度,在不予受理通知上要明确告知申诉人向一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利。上级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即予以撤销并指令下级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下级仲裁委员会必须执行。 二、必须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严肃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要认真执行全省仲裁管辖规定,严格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的职责范围,不得越权受案。凡是超越管辖范围处理的案件,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指令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各级仲裁委员会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及时移送,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应报请共同上级仲裁委员会决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由于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30日,再次延期的,必须报上级仲裁委员会批准。 三、上级仲裁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监督、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的作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上级仲裁委员会须指令下级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及时纠正错误,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四、建立仲裁员实绩考核制度,每年年终各级仲裁机构应对本仲裁委员会所聘用的专、兼职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思想作风进行综合考核,对合格者续聘,对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经考核,对成绩优异者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建立和完善仲裁信息报送制度。要继续坚持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逐级上报制度,各地在集体劳动争议立案后十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将案件情况报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案件审结后,裁决书、调解书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须报省仲裁委员会备案。各级仲裁机构应按要求准确、及时、真实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其他临时要求完成的统计事项。 发布日期:19970318 执行日期:199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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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25 15:50:2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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