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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
苏劳鉴[1996]1号(有效) 各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省各有关单位: 1996年2月2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召开年度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根据《会议纪要》精神,认真研究和安排好1996年度劳动鉴定工作,使劳动鉴定工作逐步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促进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一九九五年度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会议纪要 1996年2月2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召开年度工作会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王宏伟同志主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省劳动厅副厅长陈凤鸣同志作了工作报告,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副主任、省卫生厅副厅长唐维新同志就认真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问题讲了话。会议还对在宁的部、省属单位报来的劳动鉴定对象进行了鉴定。会议回顾总结了1995年全省劳动鉴定工作,提出了1996年劳动鉴定工作意见,现将会议主要精神纪要如下: 1995年度我省劳动鉴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省共鉴定24111人。其中因工鉴定2731人,因病鉴定21380人。因工鉴定中符合1-4级469人,符合5-10级的1635人。不符合级别的627人。因病鉴定中符合安全丧失能力的14063人,不符合的7317人。 1995年全省劳动鉴定工作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劳动鉴定组织都能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了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其办理机构,有专人负责劳动鉴定工作,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有的地区在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及时调整充实力量,充分发挥劳动鉴定组织的职能作用。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加强对全省各地劳动鉴定工作的指导,规范了劳动鉴定中有关争议问题的处理办法,促进了我省的劳动鉴定工作逐步规范和完善。二是在劳动鉴定工作中各级劳动鉴定组织能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坚持鉴定标准,重点抓好医疗技术鉴定。三是我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都能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劳动、人事、卫生、工会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工作各有侧重。四是加强劳动鉴定各项制度建设,各地劳动鉴定组织都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规则,使劳动鉴定工作有章可循,易于操作。五是重视劳动鉴定组织队伍建设,挑选熟悉业务、热心为广大职工服务,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同志从事劳动鉴定工作。 在肯定1995年劳动鉴定工作成绩的同时,会议认为全省劳动鉴定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个别地区劳动鉴定组织至今没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少数地区在鉴定中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致使这些地区因病鉴定职工人数增加较多。有些地区还存在医疗技术鉴定结论没有经过医疗鉴定组集体讨论确定的现象。 会议对1996年劳动鉴定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各级劳动鉴定组织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各市、县应按照劳动部和省有关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建立健全劳动鉴定组织。劳动鉴定组织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充实,办事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措施,加强对劳动鉴定工作的管理,使我省的劳动鉴定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劳动鉴定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组成部分,我们必须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劳动鉴定组织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层层把关,严格执行部、省规定的鉴定标准,严肃工作纪律,鉴定结论一定要经过集体讨论确定,要坚持杜绝给不符合条件的职工搞病退的现象发生。 第三、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今年将组织人员到有关市、县特别是因病鉴定人数增加较多的地区进行调查,研究解决办法。对劳动鉴定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总结推广。广泛听取各级劳动鉴定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尽可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必要的可操作的具体办法。 第四、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拟在今年下半年举办一期劳动鉴定业务知识培训班,加强对全省劳动鉴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熟悉业务,掌握标准,进一步做好劳动鉴定工作,把我省的劳动鉴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五、争取适当提高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现行劳动鉴定收费标准是1992年制定的,现在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劳动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拟进一步与省物价局和有关部门联系,争取新的收费标准尽快出台。 第六、各级劳动鉴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档案资料管理,对被鉴定人员档案应按因工因病分类建档,各地应将历年来劳动鉴定登记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清理,尽可能按年度分类建档,为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做好基础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整增补省人事局8处处长徐文宝同志、省劳动厅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副主任陈群山同志、省级机关医院副院长周明秀同志为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增补省劳动厅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科长席辉同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主任医师朱敬言同志为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成员。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发布日期:19960319 执行日期:199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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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25 15:49:2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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