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工伤 |
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
湘劳社政字〔2004〕2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更好地为工伤职工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特制定《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假肢、假眼、假牙、矫形器、拐杖、助听器、轮椅等辅助器具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配置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生产(配置)单位向社会公布,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公布的名单中,选取一家或几家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标准,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配制辅助器具的标准。 第五条 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根据自身伤残状况,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并提供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有关病历资料,填写《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由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凭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结算证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辅助器具配置事宜。 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出差标准给付。 第七条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在规定标准内配置。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费用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条 工伤职工要求超标准配置辅助器具,超出限额部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第九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 第十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 2、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3、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 附件1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 部位/项目 费用限额 使用年限 装配训练 时间/日 备 注 髋离断假肢 11000(国产) 3 30 18000(进口) 6 大腿假肢 7000(国产) 3 20 12000(进口) 6 小腿假肢 6500(国产) 3 15 10000(进口) 6 半 足 2000 3 15 肩离断假肢 7000(美容型) 4 10 每2年换一次手皮 上臂假肢 3200 4 每2年换手皮一次 (400元) 前臂假肢 3000 4 每2年换手皮一次 (400元) 美容手套 2500 3 矫形鞋 1000 2 两双(一单一棉) 假 牙 400/支 10 假 眼 300/侧 10 助听器 800 5 轮 椅 750 5 拐 杖 200/付 10 颈椎托 400 5 腰 围 400 5 胸腰支架 800 5 附件2: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伤认定 结论书编号 伤残 等级 配 置 原 因 □初次装配 □更换 工作单位 联系人 及电话 单位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配置项目 1、髋离断假肢 7、前臂假肢 13、轮椅 2、大腿假肢 8、美容手套 14、拐杖 3、小腿假肢 9、矫形鞋 15、颈椎托 4、半足 10、假牙 16、腰围 5、肩离断假肢 11、假眼 17、胸腰支架 6、上臂假肢 12、助听器 18、其他 申请配置理由 工伤职工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栏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3: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伤认定 结论书编号 伤残 等级 配 置 原 因 □初次装配 □更换 工作单位 联系人 及电话 单位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 1、髋离断假肢 7、前臂假肢 13、轮椅 2、大腿假肢 8、美容手套 14、拐杖 3、小腿假肢 9、矫形鞋 15、颈椎托 4、半足 10、假牙 16、腰围 5、肩离断假肢 11、假眼 17、胸腰支架 6、上臂假肢 12、助听器 18、其他 该"其它"项是: 经审核,确认该职工配置第 项(单、双)辅助器具,配置辅助器具后( )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公章: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经办 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配置第 项辅助器具,因工伤职工 原因,同意配置辅助器具金额(大写)为: 其使用年限为 年。
工伤职工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式四联:第一联劳鉴留存,第二联、三联辅助器具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后各留存一联;第四联个人留存。
|
时间:2008-10-24 10:39:03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