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收养法类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 |
【类别】婚姻赡养收养继承/赡养抚养收养/财政财务/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价格/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2]349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财政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07.08 【实施日期】1992.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14022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确立收养关系和解除收养关系,均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并缴纳登记费。现就登记收费规定如下: 一、收养登记费
(一)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 |
时间:2008-04-16 11:22:4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