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大道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道
第一条大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大道的
大道第二条大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大道的
大道第三条大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大道的
大 (一)护照;大道的
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大道的
大道第四条大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大道的
大 (一)护照;大道的
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
大道第五条大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大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大道的
大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大道的
大道第六条大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大道(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大道的
大道(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大道的
大道第七条大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大道的
大道(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大道的
大道(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大道的
大道(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大道的 大道的 第八条大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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