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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6]357号 发布日期:2006-10-16 执行日期:2006-10-16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以及通过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统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高级法院原则上不得将上述案件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此通知下发之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得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通知所称"仲裁",包括国内仲裁、涉外仲裁和国际仲裁,但劳动仲裁除外。 请各法院接此通知后,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仲裁执行案件的受理和执行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
时间:2008-10-21 17:39: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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