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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1年01月2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从本案事实看,蒋秀蓉并非因保护雇主一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其他利益而被杀伤,故要求从雇主的遗产中补偿其医疗费、生活费等,于法无据。但鉴于蒋秀蓉是在受雇期间受害的具体情况,可尽量对被告多做说服工作,争取其自愿从遗产中给予蒋秀蓉适当照顾。如调解不成,即判决驳回蒋秀蓉的诉讼请求。 |
时间:2008-04-11 11:12: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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