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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以下简称一次性测绘),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 第七条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 (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海洋测绘; (五)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 第八条 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 (四)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发放证书: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
时间:2008-10-20 17:13:2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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